2022年7月6日,我所代建超律师、张丽律师于十点三十三分奔赴红河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为代理公司开庭,一审时,原告方的请求被法院驳回。本次上诉案件中,代建超律师和张丽律师主张,我所代理的为被告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本案原告起诉返还的款项性质系工程款,且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当中并无最关键的施工分包合同,即原告起诉我所代理公司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原告方的起诉也已超过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

至此,本案已开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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