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审核把关,编发对类案办理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逐步覆盖各类案由和罪名、各种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能够给法官办案提供更加权威、更加规范、更加全面的指引。
最高法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家事纠纷关乎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是民生司法中最贴近生活的重要领域,不仅牵扯着夫妻情感走向、家庭财产分割,更与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身份权利保障紧密相连。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边界,到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公平原则,婚姻家事案件的裁判既要恪守法律规定,更要兼顾情理与实际,让司法判决成为守护家庭公平正义的坚实防线。每一起案例的背后,都是对夫妻平等权利的维护和财产处置规则的明确,唯有精准适用法律,才能契合法律精神与大众朴素正义观。我所婚姻家事专业团队深耕领域多年,未来也将持续钻研典型案例、提炼裁判要点,以专业的法律能力为家庭权益保驾护航,切实维护婚姻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民事/离婚后损害赔偿/非亲生子女/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
引言
01
裁判要旨
参考案例
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7-2-016-001)
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婚生子女非亲生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返还为抚养非亲生子女支出的抚养费,并请求另一方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02
基本案情
刘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其与王某某的离婚调解书,由王某某支付非亲生子女抚养费48000元,支付过错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刘某某与王某某相识相恋并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4月13日生育男孩刘某甲。2011 年7月11日,双方在景泰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4年2月19日生育女孩刘某乙。2018年4月16日,因夫妻感情破裂,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某离婚并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同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协议约定:长子刘某甲、长女刘某乙均随刘某某共同生活,抚养费刘某某自理;婚后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杨某某借款债权归王某某享有,王某某给付刘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差价款10万元。离婚后,双方为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继续共同生活在一起,刘某某依旧外出打工,王某某及刘某某母亲在家照顾两个孩子并经营早餐店,期间刘某某将赚来的钱转给王某某,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抚养孩子。2020年下半年,王某某与刘某某及其母亲发生矛盾,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刘某某母亲便回老家居住生活,王某某一人照看两个孩子。2021年3月1日,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两个孩子由其抚养,由刘某某承担两个孩子抚养费共计1600元;同年4月8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儿子刘某甲由刘某某抚养,女儿刘某乙由王某某抚养,抚养费均自理;同时约定,2021年两个孩子继续由王某某抚养照顾,刘某某承担两个孩子抚养费15000元,于年底支付清(期间刘某某给付王某某孩子抚养费4000元)。2021 年5月14日,经亲子鉴定,排除刘某某是刘某乙的生物学父亲。
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王某某返还刘某某对王某某孩子(刘某乙)的抚养费用30000元;二、王某某赔偿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三、驳回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王某某在与刘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女儿,违反了夫妻之间忠诚的义务,王某某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给刘某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故刘某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结合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王某某的经济能力等综合认定,王某某向刘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并无不当,王某某上诉称金额过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关于返还抚养费问题。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刘某某与刘某乙无血缘关系,对刘某乙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对刘某某为刘某乙所付出的抚养费应当由王某某返还给刘某某。关于返还抚养费的数额,一审法院参照本地区生活消费支出水平,酌定为30000元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04
相关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一审: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2021)甘0423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2021年9月26日)
二审: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4民终1582号民事判决(2021年12月27日)
采编:最高办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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